问:在《关于进一步健全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关于深入推进大江大河干流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中,对长江黄河干流由中央建立统一的机制,是否意味着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责任主体发生变化?对原来省际间两两协商机制是否还继续支持实施?
答:国务院颁布的《生态保护补偿条例》明确规定,根据生态保护实际需要,上级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协调下级人民政府之间开展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中央建立统一机制,目的是让大江大河干流各省份都同步参与进来,作为一个整体统一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这一机制不改变现有责任划分,仍以地方为主。地方在中央统一机制基础上,自行拓展和深化两两协商机制,逐步拓展至重要支流及行政区域内所有流域,积极探索多元化、市场化生态补偿方式。中央统一机制建立后,将按照“统分结合”原则,区分“中央统一动作+地方自选工作”两个层次并行推进机制建设。“中央统一动作”即中央在长江、黄河等重点流域干流统一建立的机制,“地方自选工作”即地方两两协商建立的机制。中央统一机制建立后,将继续鼓励、指导流域省份在此基础上,自行深化既有两两协商建立的机制,并逐步拓展至重要支流及其他流域。同时,为继续鼓励之前在长江、黄河干流两两协商建立的机制持续运行,拟进一步完善中央奖励方法,通过水污染防治资金对省际间建立机制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