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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级单位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流程(含市级管理的社会组织)

日期: 2025-02-27 来源:重庆财政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票据管理,加强财政票据监管,根据财政部《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4号)第四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监(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重庆市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渝府令149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工作流程。

一、财政票据的监(印)制

按《政府采购法》和财政票据全国统一式样相关规定,对外实行公开招标,确定承印财政票据的企业,并与其签订印制合同;根据合同下发印制计划和支付印制费,同时报市发改委审核印制成本。

二、财政票据的领用和发放

依据财政部《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4号)第十九条“财政票据实行凭证领用、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之规定。具有单位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有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人员的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有关规定申请领用(购)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按照财务隶属关系由市级主管部门统一到市财政局领用(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级单位,因特殊情况或管理需要,经主管部门同意并经市财政局批准后可向市财政局直接领购。

(一)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

单位领用(购)财政票据,首先应办理票据领购证,持证领购财政票据。

单位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应当根据单位性质提交申请函和相关申请表格,按要求提供与票据种类相关的可核验信息资料,具体要求如下:

1.申请函(社会组织用附件9,行政事业单位另行要求)。主要内容包括单位情况简介、申购财政票据名称、非税收入项目、文件依据、票据使用范围及具体开具项目等;

2.申请表格(根据单位性质选择)。

(1)《重庆市财政票据领购证申请表》(行政事业单位用附件1,社会组织用附件2),报送主管部门审核(社会组织仅填写申请表,无需此报审环节),主管部门审核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用户证书申请表(行政事业单位用附件3,社会组织用附件11);

(3)财政电子票据签章采集表(行政事业单位用附件4,社会组织用附件12)。

3.单位法人证书正本、附本原件,提供附本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鲜章);

4.与票据种类相关的资料

(1)申购非税收入类票据的,需提交收取非税收入的依据;

(2)申购医疗收费票据,提交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营利性)原件及复印件;

(3)申购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需提交本单位符合接受捐赠条件的依据;

在市民政局办理法人登记的社团组织或其他组织,须提供市民政局确认的章程;

(4)申购社会团体会费收据,需提交市民政局确认的章程、章程核准表以及收取会费的依据;

(5)其他与申购票据种类相关的材料。

5.市财政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市财政局对申请单位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即对该单位挂接相应票据和收款项目,同时核发票据领购证。

(二)领用(购)票据

领用财政票据,一般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财政部门依据市发改委审核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

1.取得票据领购证后,使用票据单位应安装“财政票据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简称票据系统)。票据的申购、使用、核销以及销毁手续的办理都在系统上操作。

2.使用票据单位在票据系统中提交领用(购)申请,持票据领购证到市财政局领用(购),市财政局审核单位用票情况后适量发放;只领用电子票据的单位在票据系统上提交申请,市财政局网上审核发放即可。

原则上,使用票据单位再次领用(购)票据,需将前次领用(购)票据的使用情况提交市财政局查验,经市财政局非税中心查验无误并核销后,方可继续领购票据。

使用票据单位一般可申请不超过半年的用量。

三、财政票据的核销

财政票据实行凭证领用(购)、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使用票据单位应按规定核销已使用的财政票据。

(一)已使用过的财政票据的核销

1.无作废票据。用票单位在票据系统中向市财政局提交核销申请,同时通过系统打印出《重庆市财政票据核销申请表》(附件5),随同票据存根送市财政局办理核销;

2.有作废票据。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财政票据,由用票单位在票面上注明“作废”字样,同时通过票据系统打印出《重庆市财政票据核销申请表》(附件5)、《重庆市财政票据作废明细表》(附件6),随同票据所有联次送市财政局办理核销;

核销过的存根联和作废票据所有联次退还给用票单位保管。

(二)灭失(含遗失)票据的核销

使用票据单位灭失(含遗失)纸质票据和《财政票据领用证》应向市财政局办理灭失备案和核销手续

1.如使用单位灭失(含遗失)财政票据,直接责任人员应查明原因,并向本单位书面报告票据灭失经过,注明灭失票据的名称、号码、票据编号、是否空白票据或已开具票据金额、票据联次以及灭失之后采取的补救措施,同时附上相关人员、单位证明,属于票据被盗的还要附上公安机关报案证明;

2.灭失单位应自发现之日起,三日内在市级以上报纸公开声明作废,并由领购票据单位及时以正式书面形式向市财政局报告灭失票据情况说明(社会组织用附件10,行政事业单位另行要求),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报送材料包括:票据灭失情况书面报告;《重庆市财政票据遗失备案表》(系统导出,附件7);相关人员、单位证明或其它材料(如公安机关报案证明);报纸上刊登的作废声明;单位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其他相关材料;

3.市财政局对票据灭失单位上报的有关材料审核,确认灭失(遗失)票据属实后,予以办理票据灭失核销手续。

四、财政票据的保管和销毁

1.纸质票据使用完毕,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填写相关资料,按顺序清理纸质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市财政局、财政票据印制企业、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设置财政票据专用仓库或者专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确保财政票据安全。

2.纸质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提交书面申请函和《重庆市财政票据销毁申请表》(附件8),报经市财政局查验后销毁。保存期未满、但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销毁的,应当报市财政局批准;

3.尚未使用但应予作废销毁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登记造册,报市财政局核准、销毁;

4.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职权变更,或者收费项目被依法取消或者名称变更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15日内,向市财政局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证》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对已使用财政票据的存根和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应当分别登记造册,报市财政局核准、销毁;

5. 需销毁的财政票据由使用单位按顺序清理,提交书面申请,报市财政局批准后到指定场所销毁,市财政局和使用单位共同监督销毁。

五、财政票据的监督检查及处罚

1.市财政局适时适量合理地对财政票据监(印)制、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其中,对市级用票单位开展重点检查,对有关单位及区县开展抽查;

2.市财政局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收取费用;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427号令)、《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104号令)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和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自觉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挠;

4.单位和个人对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国家工作人员对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审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六、财政票据办理机构

市级单位领购财政票据到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中心办理。联系电话:67575152、67575271、67575224。

附件1 重庆市财政票据领购证申请表(行政事业单位)

附件2 重庆市财政票据领购证申请表(社会组织)

附件3 用户证书申请表(行政事业单位)

附件4 财政电子票据签章采集表(行政事业单位)

附件5 重庆市财政票据核销申请表

附件6 重庆市财政票据作废明细表

附件7 重庆市财政票据遗失备案表

附件8 重庆市财政票据销毁申请表

附件9 关于购买重庆市财政票据的申请函模板(社会组织)

附件10 关于财政票据灭失的情况说明模板(社会组织)

附件11 用户证书申请表(社会组织)

附件12 电子章采集表(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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